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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需要资质吗)

环保建材头像 环保建材 新闻资讯 2022-01-07 21:15:03 0 205
导读:是《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办法》(令号。建设部第110条)废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定的决定2010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和修...

是《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办法》(令号。建设部第110条)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定的决定

2010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和修改下列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废止以下规定

1。《城镇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条例》(印发。建设部1991年7月8日第12号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条例》(印发。建设部1993年12月4日第30号)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印发。1995年6月1日建设部第43号文)

4。《城区不同性质相邻房屋管理规定》(印发。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第5号令根据第2号令修改。建设部2001年8月15日第94号)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印发。1996年1月8日建设部第50号令根据第2号令修改。建设部2001年8月15日第97号)

2。修改以下规定

1。修改《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收”(令第2号)。建设部9号)将《使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令第2号)第一条。建设部22号)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修改《有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令第2号)第一条《城市规划法》。建设部44号)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征用”,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城市建设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令第2号)。建设部第55号)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一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令第2号)。建设部90号)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令第2号)。建设部第10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十二条。《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修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令第2号)第三十九条《城市规划法》。建设部第110号)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令第2号)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城市规划法》。建设部第112号)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修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条例》(令第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第116号)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城市地震与防灾规划管理条例》(令第2号)第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第117号)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令第2号)。建设部第119号)和《城市规划法》第20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2。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条例》(令第2号)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建设部第133号)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3。删除《建设部关于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列入条件的规定》第十五条行政许可(建设部令第2号)。135)。

1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令第2号)。建设部第136号)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5。修改《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令第2号)第一条、第十七条《城市规划法》。建设部144号)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6。《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令第2号)第一条、第十四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第145号)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从上面可以看出,110号令并没有被废止,只是修改了第39条的一个名称。

《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办法》

您好,第一条加强住宅室内装修管理,确保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本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第二条本市对住宅室内装修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修,是指业主或者居住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住宅进行内部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活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活动的管理。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活动的管理。

《住宅室内装修的管理办法有哪些》

 第一条规范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确保装饰装修安全和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工程建设中包括装修部分的,按照建设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室内装修,是指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的住宅建筑的业主和使用者的施工活动。  第四条石家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住宅建筑室内装饰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房屋管理部门或指定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住宅室内装饰监督管理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委托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装修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城管、环保、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住宅室内装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办法》对室内环境质量有哪些要求?》

(一)从事住宅室内装饰活动的装饰企业,应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声,减少环境污染。(2)住宅室内装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及其他废物,应按规定的地点、方法和时间堆放运输。严禁在住宅垃圾道路、走廊等场所违规堆放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弃物。(3)住宅室内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证书和有中文标签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地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材料和设备。(4)装修公司委托公司装修房屋内部的,装修工程完成后空气质量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装修商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空气质量。检测不合格,装修企业返工,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住宅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修管理,确保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住宅室内装修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修,是指住宅的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住宅竣工后,对住宅内部进行装修、整修的建筑活动。通过验收。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修、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活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活动的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活动的管理。第五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而改变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2)无防水要求的更衣室或阳台进入浴室或厨房;

(3)在承重墙上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墙;

(4)破坏房屋原有的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主体的结构结构,包括屋面、楼面、梁、柱、支架、墙体、连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自身重量和各种外力传递给基础和基础的主要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点,包括承重墙、立柱、柱、框架柱、扶壁、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饰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采暖管道和设施的拆除、改造;

(4)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拆除和改造。

本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第(三)项措施的,应当经供热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须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层承重的,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发生变化的,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进行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单位在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后提出变更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设计方案,或者装修活动涉及第六条、第七条内容的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公司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使用明火和焊接作业。未经授权,确保经营者及周边房屋、财产安全安全。

第十二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修活动,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不得损坏公共部位、设施。

第三章申请开工和监理

第十三条装修单位应当在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开工前,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者在进行住宅内部装修时,应当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证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

(3)装修方案;

(四)改变建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应当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的行为,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行为,应当提交设计图或者施工图;

(六)委托装修企业施工的,应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用户还必须提供业主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修装修工程的禁止事项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单位和装修单位委托的装修单位。

装修师在装修房子之前应该通知邻居。

第十六条装修单位或者装修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装修工程实施内容;

(二)装修工程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时间;

(4)废物的清除和处置;

(五)住宅立面设施和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6)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单位或者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行为的,或者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装修单位或装修公司违反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报告装修人员、装修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房地产经营单位委托装修公司装修或者强行销售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物业管理单位按照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对住宅室内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住宅室内装修、装修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等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诺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工程的装饰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饰者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项目,它应选择具有相应资格层面的装饰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单位与装修企业应当就住宅室内装修、装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与委托人的名称或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住宅室内装修的房间数量、建筑面积、装修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和质量验收办法;

(三)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和期限;

(5)装修工程价格、定价及付款方式及时间;

(六)合同变更、终止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9)双方认为需要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修工程纠纷可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修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声,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和其他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方法和时间进行堆放和运输。严禁在住宅垃圾道路、走廊等场所违规堆放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质量检验证书和有中文标签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单位委托企业进行住宅室内装修的,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商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空气质量。检测不合格,装修企业返工,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装修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装修公司出具住宅室内装修质量保修证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修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单位、装饰装修公司更正检查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修材料、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书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浴室和外墙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修工程验收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修活动造成的管道堵塞、漏水、停水停电、相邻住宅物件损坏等,装修单位负责修理、补偿;属于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商可以要求装修企业收回。

装修人擅自拆除、改造供热、燃气管道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员因住宅室内装修活动侵犯公共空间,造成公共部位、设施损坏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第三十五条装饰人未申报登记从事住宅室内装饰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饰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500元但不超过1000元。

第三十七条装修公司采购或者向装修单位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材料,造成大气过度污染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依法赔偿。

第三十八条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墙、混凝土墙的,对装修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由装修公司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破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拆除、改造供热燃气管道设施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擅自增加楼面承重超过设计方案的,对装修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进行装修被罚款。企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活动中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的,非负重开启门窗。——承重外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使用明火、焊接作业,或者不采取施工安全事故隐患处理措施消除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时,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企业、装修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予以装修。装修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规定的管理。罚款2至3倍的服务费。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单位或者装修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项目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装修活动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修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房屋装修承重墙不得拆除

近日,市城建监理支队多次接到市民反映房屋装修拆墙的情况。支队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发现不少市民已拆除承重墙。根据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报送涉及建筑工程质量的装饰工程。主体建筑和承重结构的变化。设计方案;如无设计方案,不得施工。在装修过程中,建筑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相应的处罚条款为:除责令改正外,可对建设单位处以50万至100万元的罚款,对建筑使用人处以5万至10万元的罚款。因此,支队提醒广大市民,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有随意拆墙的行为。具体信息请拨打支队热线7323087。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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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及工作日12:00至14:00、次日18:00至8:00禁止从事装修工作活动。

法律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限制运营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环境噪声对周边居民的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

“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工作日中午12点至14点、次日18:00至次日8点,禁止在居住建筑内进行噪声装饰等扰民作业竣工交付使用。“法律没有规定这么详细的法律,但是有相关的法律来处理这样的事情。

不起诉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侵犯家人相邻权的问题,建议先与对方协商解决。根据民法通则,你可以要求它减少影响。订单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10号令

2002年2月26日工信部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办法》。现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王光涛部长2002年3月5日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修管理,确保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住宅室内装修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修,是指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单位)在住宅竣工合格后,对住宅内部进行装修、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修、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活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而改变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2)无防水要求的更衣室或阳台进入浴室或厨房;

(3)在承重墙上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墙;

(4)破坏房屋原有的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主体的结构结构,包括屋面、楼面、梁柱支撑、墙体、连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自身重量和各种外力传递给基础和基础的主要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点,包括承重墙、立柱、柱、框架柱、扶壁、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饰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采暖管道和设施的拆除、改造;

(4)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拆除和改造。

本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第(三)项措施的,应当经供热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须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层承重的,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更换卫生间、厨房防水层时,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进行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单位在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后提出变更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设计方案,或者装修活动涉及第六条、第七条内容的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公司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使用明火和焊接作业。确保经营者及周边房屋、财产安全安全。

第十二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修活动,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不得损坏公共部位、设施。

第三章申请开工和监理

第十三条装修单位应当在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开工前,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者在进行住宅内部装修时,应当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证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

(3)装修方案;

(四)改变建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应当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的行为,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行为,应当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修企业施工的,应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用户还必须提供业主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单位和装修单位委托的装修装修企业。

装修师在装修房子之前应该通知邻居。

第十六条装修单位或者装修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装修工程实施内容;

(二)装修工程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时间;

(4)废物的清除和处置;

(五)住宅立面设施和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6)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单位、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或者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立即停止;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装修人或装修公司违反住宅室内装修服务协议的,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报告装修人员、装修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对象是管理单位向装修公司委托装修公司或者强行推销装修材料的经营单位。

第二十条装修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物业管理单位按照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对住宅室内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住宅室内装修、装修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等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诺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工程的装饰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饰者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项目,它应选择具有相应资格层面的装饰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单位与装修企业应当就住宅室内装修、装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与委托人的名称或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住宅室内装修的房间数量、建筑面积、装修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质量验收办法;

(三)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和期限;

(5)装修工程价格、定价及付款方式及时间;

(六)合同变更、终止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9)双方认为需要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修工程纠纷可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修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声,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和其他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方法和时间进行堆放和运输。严禁在住宅垃圾道路、走廊等场所违规堆放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质量检验证书和有中文标签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单位委托企业进行住宅室内装修的,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商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空气质量。检测不合格,装修企业返工,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装修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装修公司出具住宅室内装修质量保修证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修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单位、装饰装修公司更正检查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修材料、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书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浴室和外墙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修工程验收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修活动造成的管道堵塞、漏水、停水停电、相邻住宅物件损坏等,装修单位负责修理、补偿;属于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商可以要求装修企业收回。

装修人擅自拆除、改造供热、燃气管道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员因住宅室内装修活动侵犯公共空间,造成公共部位、设施损坏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第三十五条装饰人未申报登记从事住宅室内装饰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饰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500元但不超过1000元。

第三十七条装修公司采购或者向装修单位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材料,造成大气过度污染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依法赔偿。

第三十八条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建为卫生间、厨房,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墙的,对装修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进行装修被强加。对企业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破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拆除、改造供热、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超出设计方案,擅自增加楼面承重的,对装修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处装修罚款。企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修活动中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受城市规划管理主管部门依照《城市规划法》及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使用明火作业,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焊接作业的。授权或者不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采取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企业、装修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予以装修。装修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规定的管理。罚款2至3倍的服务费。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单位或者装修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项目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装修活动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修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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